公告日期:2025-12-10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和监督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不得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十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当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管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三方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或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七)公司、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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