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同时依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二者共同构成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体系。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全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资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联络人。由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上报工作。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子
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信息,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 1 项、第 2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
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
1、与关联方签署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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