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1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6-017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西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曾吉勇、周满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4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一)财务核算不规范
1、代收代缴水电费核算不规范。公司 2023、2024 年对外代收代缴水电费,全额计入收入并结转成本,导致公司 2023 年多计收入、成本 1390.48 万元,2024年多计收入、成本 1508.59 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坏账计提跨期。公司 2023 年应收客户销售款 1.3 亿元,误计入预付账款,
公司于 2024 年进行了更正,计入了应收账款。该笔应收账款未在 2023 年当年计
提坏账,而是迟至 2024 年补提,导致公司 2023 年净利润多计 391.45 万元,2024
年净利润少计 391.45 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管理存在缺陷
1、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根据公司应收账款相关内控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收账款工作考核。2023 年、2024 年公司未实际开展相关内部追责、实施奖惩措施等考核工作。
2、应收账款催收记录和相关证据材料未妥善保存。一是公司通过工作邮件、召开专题会议、向客户发放征询函、发送律师函、电话录音、实地走访等方式对
相关应收账款进行催收。但因经办人员变动、回款管理松懈、内部控制不严等原因,相关催收记录保存不完整。二是根据公司应收账款相关内控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对已破产客户“应收账款是否无法回收”应留存分析、判断等相关证据材料,但公司未能有效留存。
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9 号——销售业务》第十条的规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曾吉勇作为公司董事长,周满珍作为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为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曾吉勇、周满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强化财务核算管理、完善应收款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应收款项坏账的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次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