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证券代码:002038 证券简称:双鹭药业 公告编号:2026-014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北京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57 号)《关于对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徐明波、梁淑洁、冀莉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徐明波、梁淑洁、冀莉: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信托业务方面。公司存在通过信托产品对外提供资金的情况,截止目前,合计 7.64 亿本金未收回且存在较大损失,上述业务未按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及时对外披露,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相关资金支出、公章审批、合同管理等内部制度存在缺陷。
二是财务核算方面。存在个别收入确认跨期、生产成本核算不准确、销售费用确认跨期、个别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的支撑依据不充分的问题。
三是其他规范性方面。存在未严格执行外包服务验收制度、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瑕疵、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执行不完善的问题。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三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
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二条及第三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
[2025]5 号)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
徐明波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梁淑洁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冀莉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及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加强对资本市场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面清查信托业务损失并积极挽损,采取有效措施提升财务核算水平,规范资金、公章、合同等审批管理,切实提高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你们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北京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积极整改,充分汲取教训并引以为戒,严格按照北京证监局的要求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2、关于公司存在通过信托产品对外提供资金的具体情况是公司原财务人员隋某某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侵害公司利益,该侵害公司利益事项公司已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向公安机关报案。3 月 10 日公司已收到立案告知书,目前该案正在办
理中。该案发生后公司管理层存在处置失措责任,也暴露了公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维护公司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徐明波董事长自愿承诺该
投资理财无法挽回的差额部分最终确认后由其补足。徐明波董事长目前已先行将5000 万现金上缴公司。
3、本次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将继续有序开展。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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