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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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徐明波、梁淑洁、冀莉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6〕第 62 号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徐明波、梁淑洁、冀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徐明波、梁淑洁、冀莉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57 号)查明的事实,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及徐明波、梁淑洁、冀莉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财务核算方面。你公司存在个别收入确认跨期、生产成本核算不准确、销售费用确认跨期、个别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的支撑依据不充分的问题。
二是其他规范性方面。你公司存在未严格执行外包服务验收制度、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瑕疵、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执行不完善的问题。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2.3.4 条、第 4.1.1 条
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徐明波,董事会秘书梁淑洁,财务总监冀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3.5 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6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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