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9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股份申报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票前至少 18
个交易日将《买卖本公司证券申报函》(附件一)报送董事会,具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收到问询函后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出具《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申报的确认函》(附件二),并在其计划的交易时间前 15 个交易日反馈问询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秘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
(三)经确认可以卖出公司股票的,由董事会秘书安排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其减持计划;
(四)董事会秘书有责任提醒其买卖本公司股票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个人做出的相关承诺;
(五)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证券申报函》和《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申报的确认函》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
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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