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及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如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
开信息及内幕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
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1)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
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证券法务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在接受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下简称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董事会秘书应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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