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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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20250513001号
致: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胡琦秀律师、董慧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 于 2025年 4 月2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3),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3日下午14:00在公司培训中心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61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39,494,8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06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32,919,2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590%,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证明;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259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575,5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472%,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唐世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议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审议议案如下:
1.《董事会工作报告》;
2.《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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