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治
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
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
员中至少应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
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并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和要求: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本条中,“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以下情形和不良记录: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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