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运
行,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
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
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该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该次股东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会存在股东会通知后其他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存在投资者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应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意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八)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
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会应当
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会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第九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及第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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