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权限,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
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以及法律专业知识,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和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应当自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
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
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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