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
力,提高重大投资决策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
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科技发展方向、重大新产品研发和创新计划开展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名董事组成,
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
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公司战略管理部门、投资管理部门、科技管理部门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业务支撑部门,负责委员会议事范围内议案的材料准备、决议落实等事项。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产权转让、并购重组和资本运作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负责审议公司科技政策及重大科技发展方案、公司自主创新体系建设方案;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
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2 次,在
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召开。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通
讯会议、现场结合通讯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决定召集会议时,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议召开 3 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半数
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若不能形成推举的意见,则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出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会议议程,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议事项予以公开之前,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程序为:
(一)公司战略管理部门、投资管理部门、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编写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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