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四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
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事务,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报送需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知情人名单及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等书面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
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如确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暂缓或豁免披露相关信息。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内部相关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及时填写《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附件三),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
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
息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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