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
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
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财务部门以及组织人事部门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支撑部门,负责委员会议事范围内议案的材料准备、决议落实等事项。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
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公司其
他董事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职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
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必
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
责,切实有效地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
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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