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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1 19:26:06 股吧网页版
国机精工: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2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 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 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内或
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
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深交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份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
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
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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