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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0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国机精工: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09

证券代码:002046 证券简称:国机精工 公告编号:2026-015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南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6〕10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蒋蔚、朱峰、闫宁、陈锋、闵莉、刘斌、许世栋、赵祥功:

经查,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募集资金未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二是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最高余额超过董事会审议额度。公司未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上述情况,导致专项报告披露不准确。

三是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非募集资金。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182 号)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第四条、第七条第三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五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蒋蔚,时任董事长朱峰,总经理闫宁,时任总经理陈锋,财务总监闵莉,时任财务总监刘斌,时任财务总监许世栋、董事会秘书赵祥功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蒋蔚、朱峰、闫宁、陈锋、闵莉、刘斌、许世栋、赵祥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次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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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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