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4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中国杭州市钱江新城新业路 8 号 UDC 时代大厦 A 座 5-8 层、12 层、23 层 www.zhcpa.cn
Floors5-8,12and23,BlockA,UDC Times Building,No.8 Xinye Road,Qianjiang New City,Hangzhou
Tel.0571-88879999Fax.0571-8887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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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次
一、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3
二、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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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中汇会鉴[2026]5711号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精工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国机精工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国机精工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董事会的责任
国机精工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这种责任包括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国机精工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出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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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检查、核对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国机精工公司编制的《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深证上〔2025〕480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国机精工公司募集资金 2025 年度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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