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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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60330-01 号
致: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1 日(星期一)召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王华堃律师、李天骄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和《中国证券报》公告的《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以下简称“《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和《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以及其他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公告;
(三)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四)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五)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和《中国证券报》公告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第八届董事会第
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2.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和《中国证券报》公告了《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
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20 日,公司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5 月 6 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3.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会议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登记方法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等内容。
德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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