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3
关于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目 录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2 页
附件:
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5 年12月
31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11 页
关于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2026]京会兴专字第 00020037 号
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
贵公司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相关的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证据,并保证其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本报告是我们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规定与贵公司提供的募集资金相关资料,在审慎调查并实施了必要的鉴证程序基础上对所取得的资料作出的职业判断,并不构成我们对贵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前景及其效益实现的任何保证。
我们认为,贵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附件:
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1
(特殊普通合伙)(盖章)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2
二○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相关规定,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及存放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74 号)核准,2021 年 6 月,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50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本文涉及金额均为人民币)100.00 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50,000.00 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律师费用、专项审计及验资费用等本次发行相关费用 1,212.34 万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48,787.66 万元。截至 2021 年 6 月 17 日,
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天运[2021]验字第 90047 号)。
(二)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管理。
2021年6月,公司会同保荐机构渤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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