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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网友
发表于 2010-03-24 21:08:46 股吧网页版
强烈抗议不公平待遇!

公告日期:2022-06-30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 明 确 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VI VA CHINA HOLDINGS LIMITED

非 凡 中 国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032)

建议由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GEM转往主板上市

本公司独家保荐人

野村国 际(香 港)有 限公司

本公告乃本公司根据GEM上市规则第9.26条及第17.10(2)(a)条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 幕消息条 文(定 义见GEM上市规则)而作 出。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本公司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A章规定,向联交所 提交有关建议转板上市的正式申 请。建议转板上市将不涉及发行任何新股 份。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实 施建议转板上市须待(其 中包 括)联交所授出有关批准后方可进 行。概不保证建议转板上市将获得联交所批准。因此,建议转板上市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 行。股 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建议将股份由GEM转往主板上市
本公告乃本公司根据GEM上市规则第9.26条及第17.10(2)(a)条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 文(定 义见GEM上市规则)就建议将股份由GEM转往主板上市而作出。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本 公司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A章规 定,向联交所提交有关建议转板上市的正式申 请。建议转板上市将不涉及本公司发行任何新股份。
建议转板上市之理由
本公司于二零零零年于GEM首次上 市。董事认 为,G E M上市有助本集团提升其市场形象并获得公众认可。随 著本集团自GEM上市起的持续发展及业务增长以及投资者公众认为主板一般享有更高地 位,因此,董事认 为,如 建议转板上市获批准及进行,将有利于本集团的未来增长、融资灵活性及业务发展。
董事认 为,建议转板上市将为本集团带 来(其中包括)下 列利益:进一步提升本集团的企业形象及投资者公众的认可度,将导致股份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增加,从而可能有助于扩大投资者基础并提高股份的交易流动性;增加本集团与供应商及其他业务伙伴谈判的议价能力,让 彼等将对本集团的财务实力及信誉更有信心;以及加强本集团于行业的地 位,提 高于招聘及保留主要管理人员及经验丰富人员方面的竞争优势。
鉴于上述情 况,董事认为建议转板上市将有利于本集团的持续增 长,并有利于为全体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建议转板上市之条件
建议转板上市须待(其中包括):(a)本公司符合主板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所有适用于主板上市的规定;(b)上 市委员会批准(i)所有已发行股份于主板上市及买卖;及(ii)因行使根据购股权计划可能授出的任何购股权而可能发行的新股份于主板上市及买卖;及(c)已取得与实施建议转板上市有关的所有其他相关批准或同 意,且 该等批准或同意可能附带的所有条 件(如有)已获满足后,方可作实。
上市规则之涵义
建议转板上市将不会影响本集团的业务目标及策略。本 公司已委任野村国 际(香 港)有 限公司为建议转板上市的独家保荐人。

一般事项
董事会谨此强调,建议转板上市的确实时间表尚未确定。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另行刊发公告,以 使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知悉建议转板上市的进展。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 意,实施建议转板上市须待(其中包括)联交所相关批准后方可进 行。概 不保证建议转板上市将获得联交所批 准。因 此,建议转板上市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本 公 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 文义另有所指 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董事会

「本公司」 非凡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
公司,其 已发行股份于GEM上市(股份代号:8032)

「董事」 本公司董事

「GEM」 联交所GEM

「GEM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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