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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3 20:13:00 股吧网页版
中工国际:《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4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依法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场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事业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泄露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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