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7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同洲电子 公告编号:2026-017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京74民初605号】,北京金融法院于近日对原告兴宝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曾用名“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公司、第三人中融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兴宝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公司、第三人中融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向北京金融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详细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25年3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北京金融法院经依法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四项、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兴宝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应收账款回款98628273.45元以及资金占用费用(以95491358.45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420915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自
2024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06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82818.29元,保全费5000元,由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中涉及的回款公司已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并按月计提利息费用,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金融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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