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解聘和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升审计质量,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上述审计业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规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
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资格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应当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执行团队;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及评价标准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公开询比
综合,如涉及企业机密不宜公开采购的或在采用公开采购建立的供应商库内进行选聘的,可采用邀请方式,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公开采购方式的,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公告公示。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
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
策与程序。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八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九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等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职
责如下:
(一)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二)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三)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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