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7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规范公司的薪酬管理工作,明确价值分配导向,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导向作用,有效调动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薪酬与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密切相关,同时兼顾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行业薪酬水平,根据批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控制全年的薪酬支付。
(二)权责利统一。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承担责任和义务、享有的权限及业绩表现差异等匹配,实现责任、权力与收益的协同统一。
(三)激励性原则。薪酬制度的设计以激励性为导向,薪酬发放与业绩结果挂钩,激发员工的潜能,促使员工提高工作业绩。
(四)发展原则。薪酬制度与公司中长期发展目标相契合,为员工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鼓励员工通过持续提升业绩获得薪酬的提升。
(五)可行性原则。薪酬分配需符合公司目前的管理现状,突出薪酬管理的简单、易行和高效,有利于贯彻实施。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独立董事)。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薪酬管理制度和董事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薪酬管理具体机制,决定公司本部及各所属公司年度工资总额预决算等事宜。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薪酬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实施;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薪酬管理各环节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十条 工资总额决定坚持效益导向与兼顾公平相结合。强化工资与效益同向联动,实现“效益增、工资增,效益减、工资减”,在体现劳动效率和效益优先的同时,兼顾内部公平,着力构建和谐分配关系。
第十一条 工资总额决定坚持市场决定与监管相结合。工资总额的使用实行宏观调控、分级分类管理,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自主分配作用。在发挥市场对企业收入分配基础调节作用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衔接,同时满足国资国企、上市公司相关监管要求;并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等,对各所属公司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
第十二条 工资总额决定坚持成本管控与能增能减相结合。公司工资水平与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结合,合理控制人员编制和人工成本,兼顾国家、投资者、公司和职工各方的利益,逐步建立增长适度、差距合理、关系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
第十三条 工资总额决定坚持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竞争力相适应。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战略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不断提升工资总额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工资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第四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薪酬结构
(一)非独立董事
1.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标准和结构按照所担任的管理职务参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执行。
2.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专职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标准和结构参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执行。
3.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兼职非独立董事,公司不予发放薪酬和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实施。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股东会或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发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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