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 ......3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3
第四章 罚则 ......4
第五章 附则 ......4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 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 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
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视同公司行为。如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应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股东会(或股东)审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 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 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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