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3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
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 2803-04 室
邮编:518048
电话:(86-755) 2939-5288
传真:(86-755) 2939-5289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及《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指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
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合称
“《股东会通知》”),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根据本所律师核查,2025 年 5 月 22 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5、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召开,
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邱扬先生主持。
6、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1,703,266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13.516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传来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25 年 5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董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