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并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订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1.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及其发展趋势、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公司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2.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3.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制定利润分配相关政策的决策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未来三年,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利润分配方案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通过增强盈利能力、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来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满足相应现金分红条件时,未来三个年度内,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如果未来三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当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不进行利润分配: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或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值;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当期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该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值以及其他不适宜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股东回报规划等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结合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方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的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2.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如果公司当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3.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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