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
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
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
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控股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得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
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七条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无论参与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披露,并以承担的最大损
失金额,参照公司风险投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上述所称专业投资机构是指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专业从事投资业务活动的机构。
上述所称“最大损失金额”,应当以公司因本次投资可能损失的投资总额、股份权益或承担其他责任可能导致的损失金额的较高者为准。
第八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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