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7-17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松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推荐报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下发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浙江松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华新材”或“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召开了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公开转让的议案》。
2017年6月15日,松华新材向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
或“我公司”)提交了《关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申请报告》。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尽调指引》”)要求,我公司对松华新材的公司业务、公司治理、公司财务、公司合法合规等进行了调查和评估,对松华新材本次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出具本报告。
一、尽职调查情况
我公司推荐松华新材股票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项目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小组”)根据《尽调指引》的要求,于2017年3月进入松华新材进行工作。期间,项目小组对松华新材进行了尽职调查,了解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规范运作、持续经营、财务状况、发展前景、重大事项等。
项目小组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员工进行交谈;查阅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度检验文件、纳税凭证、1-5-1
重大业务合同等,调查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内控制度、规范运作情况和发展计划。主办券商对销售业务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销售合同、发货单等资料、详细了解公司商业模式、主要客户情况、订单获取方式、定价政策等;执行实质性分析程序,综合考虑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进行分析性复核;主办券商独立的向主要客户发出询证函,并对期后回款情况进行验证;结合应收账款回笼情况是否具有真实性,是否存在大额往来款未经对方确认;对销售与收款循环执行控制测试,进行销售收入截止性测试;获取外销收入明细表及成本结转表,并对主要外销客户进行函证,并抽查了大额的外销收入凭证、发货记录、发票、收款记录及海关出口报关单。通过上述的尽职调查,我公司出具了《浙江松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尽职调查报告》。
二、申请挂牌公司符合《业务规则》规定的挂牌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松华新材前身湖州松华橡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3日,2017年5
月17日松华有限以截至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16,745,488.63
元人民币,按1.12536886:1的比例折合股份公司股份14,880,000股,经湖州市
工商局登记,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湖州松华橡塑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业绩可自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连续计算。松华新材存续已满两年。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3日。公司主营业务为聚四氟乙烯及其他塑料
制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化。
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利润与公司规模相匹配。公司具有稳定的消费市场,公司客户质量较高。
2、根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编号为“中审亚太审字【2017】020813号”《审计报告》确认,2017年1-4月、2016年度和2015年度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分别为100.00%、99.86%和99.96%,公司主营业务明确,收入结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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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询问公司管理层、会计人员,查阅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度检验文件等,公司近两年持续经营,不存在终止经营的情况。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2005年11月3日,有限公司成立。2017年5月27日,有限公司股份制改
制为股份公司。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构建了适应公司发展的组织结构: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构;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由总经理具体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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