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8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员须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成员内选举,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筹备会议和准备会议相关资料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工作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参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审查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并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制定、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五)负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之前提下,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九条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或止付追索;董事会决定是否扣减或停止支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全额或部分追回已发放的绩效薪酬或中长期激励收入: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公司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
(三)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并给公司造成经济利益损失的。
第十条 召集人的主要职责为: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董事会及本细则要求履行的或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本人作为委员会成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状况和发展规划,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细则要求履行的或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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