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关于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规范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准确计量公司各项资产的价值,确保财务状况的客观性、真实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各级分、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管理。股权多元化公司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1.3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或资产组,下同)的未来现金流量净值、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1.4 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检查、测试各项资产,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减值的迹象,如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发生减值的,根据后续章节的方法计提减值准备。
1.5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范围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金融资产包括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应收款项。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1.6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规定,其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不需计提减值。
2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资产损失核销原则
2.1 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遵循谨慎性原则,如实预计各项资产的潜在损失,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2.2 对按照规定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和追
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当及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
2.3 实物资产经批准报废后,不得重新使用,也不得以原有用途再流入社会
重新使用,应当及时妥善处置,其相关处置收入必须按规定入账。
2.4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资产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可按预计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得随意批准作损失处理,不得再形成新的账销案存资产。
2.5 当资产发生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资产减值准备,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已经核销的资产不得再作为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管理。
2.6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发生损失的事实进行认真确认,取得确凿证据,履行规定的财务核销程序。资产损失认定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2.6.1 相关资产清查盘点明细表和有关责任部门的审核决定。
2.6.2 资产损失责任认定报告和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2.6.3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2.6.4 残值认定报告或残值收回凭证。
2.6.5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有:
2.6.5.1 司法、仲裁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或终止执行等法律文件。
2.6.5.2 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2.6.5.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2.6.5.4 债权、股权关系方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
2.6.5.5 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2.6.5.6 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2.6.5.7 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凭证或责任人的赔偿协议等。
2.6.5.8 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3.主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的计提办法
3.1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本办法对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减值的资产项目的计提办法进行规范,未作出规范的项目发生减值的,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3.2 金融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办法
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债权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含其他债权投资)等。其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均不需计提减值。
3.2.2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并确认损失准备。
3.2.3 对于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以及合同资产,公司运用简化计
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3.2.4 除上述采用简化计量方法以外的金融资产,公司在每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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