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问询函事项
之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层 邮编:200085
25-28th Floor, Suhe Centre, No.99 North Shanxi Road, Shanghai 200085,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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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六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问询函事项
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接受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泰”、“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经办律师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6〕第95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涉及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
国浩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第一节 前 言
国浩及经办律师就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声明如下:
1. 国浩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论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专项核查意见依据公司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
3. 公司披露和使用本专项核查意见,均应随附如下保证,无论是否明示:
(1)公司已经提供了国浩及经办律师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材料,上述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或遗漏;
(2)公司提供给国浩及经办律师的上述材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其上的所有签名、印章和印鉴均是真实有效的;
(3)公司已签署的任何文件均经有效授权,并由其合法授权的代表签署;
(4)本专项核查意见援引的相关方就本次问询函回复所作的任何陈述与说明均与事实相符。
4. 经办律师仅就题述事项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专项核查意见如有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的引用,由于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并不意味着国浩及经办律师对其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上述引用也不应视为国浩就该等专业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5. 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作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依据。
6.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使用,不应被认为对相关章节内容的解释或限定。
7. 国浩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地披露或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和披露时不得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8. 本专项核查意见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阅读,经办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二节 正 文
一、202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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