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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3 20:02:59 股吧网页版
威尔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层 邮编:200085

25-28th Floor, Suhe Centre, No.99 North Shanxi Road, Shanghai 200085,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四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专项核查意见

致: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泰”、“上市公司”或“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派经办律师担任威尔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就本次交易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
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

第一节 引 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就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向本次交易的各方提出了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并得到了本次交易的各方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专项核查意见的基础。本所律师还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各方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或者通过向相关政府部门征询,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交易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本所律师取得了交易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

(三)公司获得和使用本专项核查意见均应附带如下保证,无论是否明示:公司及其股东、关联方已经为本次交易事宜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发表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和资料,并且该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足以影响本所及经办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一切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四)本所同意威尔泰在其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送资料中自行引用或按核查要求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内容,但威尔泰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五)本所律师仅就威尔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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