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增持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增持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1689 号
致: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天册”)接受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交通集团”或“增持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浙江交通集团增持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交科”)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股份”)相关事宜,实施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据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港澳台地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涉及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有关的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核查和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向增持人及浙江交科提出了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并得到了增持人及浙江交科依据该等清
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本所律师亦单独或综合采取了书面审查、查证、查询等必要查验方式,遵循独立、客观及审慎性、重要性原则,就所涉必要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上述资料、文件、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进一步查核和验证结果构成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础。
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增持人及浙江交科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出具。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增持股份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本次增持股份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股份所必备的法定及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股份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增持人及浙江交科在其为本次增持股份而提交的材料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增持人及浙江交科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第二部分 正文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1. 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增持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增持股份之增持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34530895W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地 浙江省杭州市文晖路303号
法定代表人 高浩孟
注册资本 3,160,000万元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