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担保行为,明确担保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控制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所属全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行为,当被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的行为。担保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以及其他债务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所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批准,公司和所属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所属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适用
本制度规定。
第五条 所有担保均纳入年度预算,按预算管理程序履行
审批程序,实行担保年度预算定额管理,非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特别批准,不得预算外担保和超预算担保。公司及所属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互保、反担保或其他必要的防范风险措施等。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六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财务部门、风控审计部门、业务
部门是对外担保管理的职能部门,财务部门牵头负责担保事项的受理、申报、登记、注销及担保合同管理;风控审计部门负责风险合规审核;业务部门负责担保涉及业务合规、风险的审核。
公司及所属公司授权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评估、执行担保业务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流程,了解涉及担保业务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担保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的担保对象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
(一)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盈利能力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投融资和业务规模与其投融资能力和资产规模相当的所属公司;
(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其他要求提供担保的单位。
第八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
保,被担保企业各股东应当按照股比提供担保,其他股东确实无法提供担保的,应当就公司提供的超股比担保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公司及所属公司禁止开展对公司及所属公司以外的第三方进行超股比对外担保,禁止向公司未出资企业提供担保,禁止向非法人单位、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个人提供担保。所属公司应当审慎开展交叉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所属公司在按照担保预算实施具体担保业务时,
每一笔担保业务发生后都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股东会(董事会)做出的担保决议及被担保人财务资信情况报相关部门备案。通过以资产抵(质)押等反担保措施获取担保的单位,还须填报资产抵(质)押备案表。
第十条 在每个月度终了五个工作日内,所属公司应将本
月度有关被担保人、担保项目、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动态情况报公司备案;因担保事项承担连带责任或发生诉讼事项的,应当即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开展对外担保还需符合省国
资委相关要求。
第三章 担保的审查与决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被担保方提
出的年度预算内担保事项,了解被担保方与本单位的利益关系和被担保事项的担保方式、性质、金额、期限,并要求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申请书及有关附件,担保申请书必须在实施担保前十五个工作日上报。提交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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