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的全资公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的全资公司、
司、控股公司、拥有管理权的参股公司和代管理公司(下 控股公司、拥有管理权的参股公司和代管理公司(下称称“所属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参资公司可参照执 “所属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其他参股公司可参照执
行。 行。
第六条 公司负责内控审计的部门为风控审计部(综
合监督部),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公司负责内控审计的部门为审计部,内部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审计机构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
工作。 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
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二)对公司及所属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
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十二) 对公司及下属单位的会计资料 第十七条(十二) 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会计资料及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 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报、业绩快报、自愿披
财务信息等;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第十七条(十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新增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
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至少每年向其提
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
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 第十八条(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
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
资金往来情况。 来情况。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运
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 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控 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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