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
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公司规范运作》和《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和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本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新增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
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
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 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个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 年度完结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 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
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
之一时; 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以下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
称“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以下简称
“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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