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
职责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
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
名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委员会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
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
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或独立董事因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议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
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除上述内容外,提名委员会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和
建议须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在理由充分合理的情况下,董事会应高度重视和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
配合;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委
员会召集人或两名及以上(含两名)委员提议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委员需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
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在不迟于会议表决前向会议主持人提交符合本条要求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可列席会议,公司非委员
董事可以受邀列席委员会会议;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提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会委员对提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形式,
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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