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5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未连任、任期届满前主动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等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
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因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辞职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
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解任),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离职管理
制度以及离职人员追责追偿机制,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者依规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任后两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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