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法律、管理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者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相关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
的相关规定,处理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议等公司重要决策会议;
(三)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五)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
(二)应积极协助公司合法经营,当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对其违法、违规作出明确提示;
(三)应按照《公司法》等要求,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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