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0
关于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行权及注销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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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及注销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 089 号
致: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光软件”或“公司”)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就远光软件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行权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行权”)和注销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及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信达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公司已向信达作出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远光软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远光软件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及注销事项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调整、本次行权和本次注销的审批或授权
2021 年 12 月 13 日,远光软件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王新勇先生、向万红先生已回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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