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755 号
致: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
年 12 月 12 日 15:00 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紫金数码园 3 号楼东华合创大厦 16
层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审查《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关于取消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部分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取消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25年11月25日召开第四十四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5年11月26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会议通知》;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召开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
消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部分提案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通过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取消通知》。该《会议通知》和《取消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下午 15:00 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紫金数码园 3 号
楼东华合创大厦 16 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薛向东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06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49,622,7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8643%,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15,304,1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793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05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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