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经贸国企改[2001]1341 号《关于同意设立北京瑞泰高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的批准,在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334480727。
第三条 公司于 2006 年 7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0 万股。该等股份均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
资股。于 2006 年 8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Ruitai Materials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 1 号院 27 号楼
邮政编码:10002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1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
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总法律顾问。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
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科技领先、创新为本、质量第一、顾客至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制造耐火材料(仅限分支机构经营);
销售耐火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的研发、销售以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会议服务;出租办公用房。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占股份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
下表所示:
发起人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量 占股份比例 出资 出资时间
(万股) (%) 方式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 2,789.0086 79.69 净资产+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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