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6
证券代码:002067 证券简称:景兴纸业 编号:临 2026-022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及由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及《关于与平湖弘欣热电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的议案》,分别同意在2026年度由公司对子公司、并由子公司为母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额度,以及公司与平湖弘欣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欣热电公司”)互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30,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上述担保有效期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上述事项已经2026年5月15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批准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5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关于2026年度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及由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11)及《关于与平湖弘欣热电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12)。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一)2026 年 6 月 24 日,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
“杭州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26043008519722000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景兴控股(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兴控股(马)
公司”)在 2026 年 4 月 30 日至 2029 年 4 月 30 日期间,在最高融资余额人民币
1.1 亿元内,与杭州银行上海分行签订的所有银行融资合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尚未实际发生担保。
(二)2026年6月24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平湖支行”)签订了编号为“JXPH2026人保198”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中国银行平湖支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平湖市景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湖景包公司”)之间自2026年6月24日起至2027年6月23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所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前中国银行平湖支行与平湖景包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在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4,000万元项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发生担保1,347万元。
(三)2026年6月24日,平湖景包公司与中国银行平湖支行签订了编号为“JXPH2026人保197”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平湖景包公司为中国银行平湖支行与公司之间自2026年6月24日起至2027年6月23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所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前中国银行平湖支行与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在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20,000万元项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发生担保1,000万元。
(四)根据弘欣热电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平湖支行”)签订的编号为“86072026280023”的《开立信用证业务协议书》,2026年6月23日,弘欣热电公司向浦发银行平湖支行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信用证编号RLC860720260008),信用证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付款期限为2027年6月23日。公司为该信用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与浦发银行平湖支行签订了编号为“ZB860720260000000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弘欣热电公司自2026年1月28日至2027年1月28日止的期间内与浦发银行平湖支行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本金金额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4,000万元为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担保为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发生的担保。
(五)根据弘欣热电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嘉兴分行”)签订的编号为“08900KL24CD3MD9”的《开立国内信用证总协议》,2026年6月24日,弘欣热电公司向宁波银行嘉兴分行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编号:
DL0890126A00209),信用证金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付款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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