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需要,
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 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公司
董事会特决定下设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
“战略委员会”), 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 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由四人组成, 其中, 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的成员不少于一名。
公司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固有成员。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因成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人时, 公司董
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成员。
在战略委员会成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四人以前, 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
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
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 应形成战略委员会
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 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 召开会议时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成
员, 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 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出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 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
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所发出的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公
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 也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
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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