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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景兴纸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6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
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 提供财务资助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二)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 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 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 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
一般水平;

(四) 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的原则。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为《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
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及披露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
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
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
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
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
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
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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