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
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法》、《公司章程》
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
事 3 名,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 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 新任成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成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成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成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
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
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 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 并及时披露, 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提出意见,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
费用及聘用条款, 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
规范, 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 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
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