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建立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责权利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
(一)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包括董事长)和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内部董事指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董事会聘任或确认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与外部市场薪酬水平基本相符;
(二)责、权、利对等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体现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五)绩效原则:薪酬标准与业绩考核相挂钩,个人收入与公司效益相结合。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评价。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年度薪酬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六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任期激励和其他奖励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基准占年度薪酬基准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60%。
基本薪酬按照担任的具体工作职务,根据岗位职责、工作能力、从业经验、公司职工工资水平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绩效薪酬是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浮动收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不合格的,扣减全部绩效薪酬,不得设置“保底”绩效薪酬。
任期激励是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浮动收入。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不合格、综合考核评定认定不胜任或不宜继续任现职的,扣减全部任期激励。
其他奖励是指包含专项奖励、中长期激励等在内的其他激励性收入。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薪酬,纳入公司工资总额统一管理,执行公司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与预算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领取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仅领取独立董事津贴,
独立董事津贴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但是,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不予发放: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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