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2-08
证券代码:002070 证券简称:*ST众和 公告编码:2018-012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董事、高管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董事许建成因个人原因除外)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日前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关于对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4号”)和《关于对许建成、黄燕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5号”),现将前述《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4号
2017年12月13日,你公司发布《关于2016年度财务报告前期会计差错更
正的说明公告》(公告编码:2017-119)和《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码:2017-117),对2016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差错进行更正:一是终止应收福建某贸易公司等四家客户8,868.17万元债权与应付喀什某公司债务的对抵协议,补提上述应收债权坏账准备7,515.56万元;二是对应收福建某服饰公司等四家客户22,518.50万元款项补提坏账准备10,232.15万元。前期会计差错导致你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少计提坏账准备17,747.71万元,多计净利润15,085.56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及时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流程,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
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整改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决定书》5号
2017年12月13日,你公司发布《关于2016年度财务报告前期会计差错更
正的说明公告》(公告编码:2017-119)和《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码:2017-117),对2016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差错进行更正:一是终止应收福建某贸易公司等四家客户8,868.17万元债权与应付喀什某公司债务的对抵协议,补提上述应收债权坏账准备7,515.56万元;二是对应收福建某服饰公司等四家客户22,518.50万元款项补提坏账准备10,232.15万元。前期会计差错导致你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少计提坏账准备17,747.71万元,多计净利润15,085.56万元,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许建成作为董事长兼总裁,黄燕琴作为财务负责人、系众和股份上述违规行为的责任人。我局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管理措施,警示你们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
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整改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前述《决定书》指出的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系公司2016年度审计报
告保留意见所涉及的以下事项:
一是,公司于2016年报告期通过签订三方协议方式将账面应收福建某贸易
公司等四家客户款项共计8,868.17万元与应付喀什某公司款项对抵。在年报审
计时,由于公司未提供债权方相关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对该事项保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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