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6-06
关于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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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厦门厦禾路666号海翼大厦A幢16-1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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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8天衡厦非字第0134号】(意)字第082号
致: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黄臻臻律师、戴春草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于2018年6月5日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全过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进行了审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进行见证,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公告和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法律意见书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使用其网上用户名、密码登录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代表股东行为,股东应当对此一切法律后果负责。
5、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公告。
7、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所律师现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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